昨天文化部公布「文化部原創漫畫內容開發與跨業發展及行銷補助作業要點」,
就接到一些學生與老師的私密,問了一些規則上的問題....
老實說,這個規則根本不是我訂的,我也是昨天才看到全文(汗~
不過既然大家有疑慮,我就利用時間仔細看了一下。
https://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35&PY=2018&PT=2418
補助類別包含「內容產製類-漫畫輔導金」、「內容產製類-圖像內容產製」、「行銷類」及「人才培育類」四大項,
一般漫畫作者比較感興趣的應該是「內容產製類-漫畫輔導金」這一項,其他類就留給專業的去吧~
以下針對個人創作申請的部分,就我個人的理解,做個整理,給有需要的人參考.....
「文化部原創漫畫內容開發與跨業發展及行銷補助作業要點」自107年4月18日起至5月16日止受理申請(已更改為5月31日),
同一申請案得跨類別申請,計畫期程可跨年度,但不得逾中華民國110年8月。
【4/20 文化部回覆:為擴大參與,「文化部原創漫畫內容開發與跨業發展及行銷補助作業要點」受理申請截止日期由原訂107年5月16日延至107年5月31日。
線上報名連結:https://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35&PY=2018&PT=2418 】
等於說申請時間只有一個月.....
部長啊~一個月的時間要平常不出門的漫畫家擠出企劃案,
簡直比登天還難,更不用說平常就會拖稿搞失蹤的老師了(啊?
二、 補助類別
(一) 內容產製類:
1. 漫畫輔導金:
(1) 紙本原創漫畫創作、出版及發行計畫。
(2) 數位原創漫畫創作、出版及發行計畫。
(3) 將臺灣原創影視作品、動畫、遊戲內容改編為紙本或數位漫畫製作、出版、發行計畫。
紙本書或電子書的作品皆可申請的意思,這邊名列了原創漫畫創作、出版及發行計畫,所以已經畫好的或是連載刊登過的作品是可以申請,所以你已經有作品沒機會出書,這次倒是可以試著申請,自行出書發行。
四、 申請者資格及申請各項目補助應具備條件
(一) 內容產製類
1.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之法人、團體。
2. 申請者為個人者,需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創作者本人。
3. 漫畫輔導金: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或公開發表。若為漫畫刊物,須用固定刊名,且須含中華民國國籍人士之創作,且按期以紙本或數位形式,出版、刊登、發行,其刊登國內漫畫作品比例較高者,得擇優補助。
限制資格為未出版過的書或公開發表,經與文化部詢問後,所謂公開發表指的是出版過書籍,目前正在連載或是網路上有刊登過的作品,都符合資格申請,可以申請的。漫畫刊物這一項比較像是雜誌跟定期出刊的系列書申請方式,當然....如果你的作品是史詩般的鉅作應該也符合這項條件吧.........
五、 補助原則、項目及額度
(一) 補助項目及額度:內容產製類其中之漫畫輔導金,申請案若有助創作者報酬合理化或優化創作產製流程之相關費用,如稿費、研究費、生活補助費、資料蒐集費、助手費等項目,得優先補助。
(二) 除申請前款漫畫輔導金之補助項目外,本部補助額度以不逾計畫書所列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且申請者須於所提申請案計畫書之經費預算表編列自籌款。
(三) 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以獲本要點補助二次為限。
(四) 申請案計畫書內如有有助於提升弱勢、兒少族群文化近用權之內容、規劃或推廣行銷活動,經本部審認符合後,於評選時得列為優先補助案。
這項比較像是製作費的輔助申明,這個可以補助一下自行創作者的製作費用,就看你名意義上要用甚麼方式申請,稿費、研究費、生活補助費、資料蒐集費、助手費等項目,得優先補助......只是提案企劃書要怎麼寫,這個對於一般漫畫創作者可能比較有點門檻,大部分都是第一次遇到這樣的申請輔助,不知文化部有無申請範本可以參考就是。
七、 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與資料
(一) 計畫書(請依計畫類別勾選並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需載明下列事項:
1. 計畫名稱。
2. 計畫背景及目標。
3. 計畫內容,且需特別於內文註明下列事項:
(1) 申請者現況(公司簡介、營運及財務狀況或漫畫家之簡介及作品說明)。
(2) 過去實績說明(無則免)。
(3) 推廣行銷或發行計畫(如OTT平台)。
(4) 以質化描述及量化數據說明該申請案帶來的市場價值及推廣成效(如發行量、點擊率、下載次數、票房收入、觀影人次、開發ACG角色數等)。
4. 若申請補助類別內容產製類第二目者,應包含五百字以下劇情大綱(申請角色開發應用計畫者免)、人物介紹、美術設計風格說明。
5. 計畫執行期程與進度。
6. 經費預估表,應明列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部申請補助之金額。 計畫期程可跨年度,但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另經費預估表應分年度編列。並註明資金來源為自資或合資,資金來源有向政府機關(構)、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或獲補助、捐贈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贈)項目、金額及占整體經費之比率。
7. 其他相關事項。
這個就是申請輔助時需要準備的資料了,我還是會建議文化部出個填寫範本給申請人參考比較好。
審查重點
這個分配的比例,基本上有當過評委都知道,很多只是參考數值,
不過如能照上面列的%數比重去提案,相對是有點優勢就是。
【補充文化部4/18回覆:評審標準第二項配分40%,除台灣文化素材含量外,尚包含其他審查重點,比重上應不會這麼重;這也是本部第一次擴大扶植ACG整體產業,有關評審標準、對個人創作者的輔助等,我們未來也會視執行情形,研議修正。】
但我個人比較有意見的是,審查標準中的【台灣文化素材的含量】比重似乎蠻重的....
因為名詞上過於抽象,反而會限制創作者的創作方向與創意。
我建議可以有這個選項,但在標準審核上的權重不應這麼重,
擔心到時會出現一堆台灣地景的作品,但卻仍無法展現台灣的文化作品出來,
太刻意反而不自然,這也是一般對於文化意象的框架,
希望主題陳述上能更自由點,甚至不設限,才能產出更多元的作品,形成真正的文化。
後面還有一堆條文,都是有關獲輔助後要注意的枝枝節節,我就不解釋了,等你拿到輔助再自己研究吧~
以上是我個人對公告條文的理解,稍稍把個人相關的部分挑選出來,
希望對大家有點幫助,如有解釋錯誤的,還是以文化部的公告為主喔~
感謝文化部推出這個政策,也開始重視漫畫領域中基層人員的苦處,
希望針對個人的部份能投注更多的經費預算,
畢竟不管展場活動或是雜誌連載,最終還是需要基層的創作者畫出好的作品,
沒有源源產出新的內容,不管怎麼推動產業還是沒用啊~
針對以上的幾個規則,我對於公告申請時間過短,申請的文件是否有範本供初次申請人參考填寫,審查重點中的台灣文化元素比重還有定義,條文寫的可否再白話清楚點,這都希望文化部再考量一下。
我也去信給部裡建議了,剩下的就隨緣吧~趕緊畫圖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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