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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國內漫畫業者推廣我國優良漫畫、辦理相關漫畫展覽及研習活動,並鼓勵優秀漫畫業者及其從業人員參與國際活動及赴海外研習,以厚植漫畫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範圍
(一)推廣行銷我國漫畫單行本、定期刊物(含外國文字翻譯)或漫畫周邊商品。
(二)於國內辦理漫畫展、漫畫競賽、講習、演講、座談會、研討會活動或邀請國際重要漫畫人士來臺參與申請者主辦之上開活動。
(三)參加或應邀出席海外國際漫畫節活動。
(四)參加海外六個月以內之漫畫研習課程。


三、申請者資格
(一)申請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出版發行或行銷漫畫及其周邊商品業務之公司、商號或出版相關之公(協)會。
(二)申請第二點第(三)款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出版發行或行銷漫畫及其周邊商品業務之公司、商號或出版相關之公(協)會。
2.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從事漫畫相關工作之自然人。
(三)申請第二點第(四)款補助者,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從事漫畫相關工作之自然人。


四、補助名額、項目及補助金上限
(一)獲補助申請案以三名至十名為限,候補二名。
(二)補助項目(補助數額如附表)
1.申請第二點第(一)款補助者:以補助業務費為限。
2.申請第二點第(二)款補助者:以補助業務費及邀請國際重要漫畫人士來臺之旅運費、食宿費等為限。
3.申請第二點第(三)款補助者:以補助業務費、旅運費及食宿費為限。
4.申請第二點第(四)款補助者:以補助旅運費及學雜費為限。
(三)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計畫書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應符合附表規定,並以一百萬元為上限;每一申請者僅以補助一案為限。


五、補助活動辦理期限
應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十四日期間辦畢。


六、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符合第三點各款規定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計畫書或成果報告書(含經費預估表)一式十份(格式如附件二、三)。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案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同年二月十七日止。
(二)交付方式:申請者應於前款申請期間內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付郵遞送本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辦理漫畫推廣行銷展覽研習及參與國際漫畫活動補助」。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八、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人資格、申請者應備之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三點及第六點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及本局遴聘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擔任;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評審小組應提出獲補助名單、候補名單、補助金額之建議;評審小組得就後補名單為從缺之決定。
(四)評審小組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及出席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五)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申請案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申請案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獲補助資格。
(六)評選項目及權重:
1.申請第二點第(一)款補助者:
(1)活動之創意概念或行銷策略占百分之四十。
(2)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占百分之三十。
(3)推廣漫畫作品或作家之實績及申請者之專業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4)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2. 申請第二點第(二)款補助者:
(1)辦理活動之重要性或受邀國際漫畫重要人士之專業代表性及影響力占百分之四十。
(2)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占百分之三十。
(3)申請者之專業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4)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3. 申請第二點第(三)款補助者:
(1)參展重要性及參展規劃占百分之四十。
(2)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占百分之三十。
(3)申請者之專業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4)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4.申請第二點第(四)款補助者:
(1)研習單位及課程之專業性占百分之四十。
(2)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占百分之三十。
(3)申請者之背景及潛力占百分之二十。
(4)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九、評審小組建議之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十、撥款之申請及核銷方式:
(一)補助金撥款之申請:
1.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之計畫書所載補助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獲通知補助前該活動已結束者,以接獲補助通知一個月內為準),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結算,並核撥補助金。其無法於前開期限內繳交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七個工作日,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提出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1)補助金核撥申請函。
(2)本局抬頭之領據(並載有金融機構匯款帳號)。
(3)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
(4)納入本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來源、金額及各單位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且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印章(格式如附件四)。
(5)獲補助金額之各項支出憑證影本。
2.候補者經本局通知遞補為獲補助者時,已辦畢計畫書所載之活動者,應依本局指定時間,檢具前目所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結算,並核撥補助金。
(二)結算標準:
1.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計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本局按核定補助上限金額扣減第十二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覈實核撥補助;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未達本局核定之計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本局實際補助金額,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乘以原核定之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並扣減第十二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覈實核撥補助。
2.本局核定之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構)及政府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所核給之補助金額,已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者,本局應減少補助金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三)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撥款或雖依期限申請,其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書獲得本局其他補助。
(三)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履行本局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局;本局並得視實際情形決定是否通知後補者遞補。
(四)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書執行。但有變更計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
(五)獲補助之計畫案參加國際漫畫相關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且獲補助計畫案均應標示「本案/活動係獲行政院新聞局(註:因應政府組織再造,應載明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名稱)一百零一年度漫畫推廣行銷展覽研習及參與國際漫畫活動補助」或類似文意,並加附機關識別圖樣。但獲通知補助前已辦畢活動者,不在此限。
(六)獲補助者於本局有非營利目的之使用需要時,應配合提供獲補助漫畫作品、漫畫周邊商品或活動紀錄(包括但不限於成品、文字、照片及錄影視聽著作),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費用。
(七)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參與第二點各款補助活動,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前段、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五)款規定者,本局應按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
(三)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者,自補助年度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漫畫推廣行銷展覽研習及參與國際漫畫活動補助。


十三、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漫畫推廣行銷展覽研習及參與國際漫畫活動補助。


十四、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五、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因組織法變更,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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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辦法與下載附件請至官方網站查詢: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05312&ctNode=5025&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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