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國內漫畫業者出版及推廣我國優良漫畫、辦理漫畫相關展覽及研習活動,並鼓勵優秀漫畫業者及其從業人員參與國際活動,以促進漫畫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範圍

  (一)企劃原創漫畫單行本出版發行計畫。

  (二)推廣行銷我國漫畫單行本、定期刊物等著作(以上著作包括外國文字翻譯語版)或漫畫衍生商品。

  (三)於國內辦理漫畫展、漫畫競賽、講習、演講、座談會、研討會活動或邀請國際重要漫畫人士來臺參與申請者主辦之上開活動。

  (四)參加或應邀出席海外國際漫畫活動。

三、申請者資格

  (一)申請前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補助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並經營出版發行、行銷漫畫及其衍生商品業務之公司、行號或相關漫畫產業之公(協)會。

  (二)申請前點第四款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並經營出版發行、行銷漫畫及其衍生商品業務之公司、行號或漫畫產業相關之公(協)會。

    2.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從事漫畫相關工作之自然人。

四、補助原則

  (一)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申請案獲本部補助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部核定其計畫書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並應符合以下各目規定:

    1. 申請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補助者:以補助業務費為限。

    2. 申請第二點第三款補助者:以補助業務費及邀請國際重要漫畫人士來臺之旅運費、住宿費等為限。

    3. 申請第二點第四款補助者:以補助業務費、旅運費及住宿費為限。

  (二)前款規定補助項目之補助數額如附表。

  (三)專案補助:

     本部為推動漫畫產業相關業務,對於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交流合作具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經審查後專案核定,其補助額度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但同年度已獲補助之案件未辦理核銷結案完成前,獲補助者依本要點提出他案申請補助,需檢附已獲補助案件截至申請時之執行進度及說明,作為審查參考,未提出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部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五、活動辦理期程

  補助計畫書所載之活動,獲補助者應在補助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期間內辦理完畢。但有展延之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書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展期不得逾十個工作日。

六、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表一份(於本部獎補助系統網路報名成功後下載列印紙本,並加蓋公司章及代表人印章;個人申請者加蓋私章)。

  (二)符合第三點各款規定之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第二點第一款者,需另附漫畫編輯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計畫書(含經費預估表)或成果報告書(含收支明細表)一式十份(格式如附件一、二)。

  (四)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申請案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每年度之受理申請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付郵遞送本部人文及出版司圖書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四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漫畫出版及推廣行銷補助」。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八、評審作業

  (一)本部應先就申請人資格、申請者應備之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
第三點及第六點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本要點之評審作業由本部代表及本部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擔任,並由本部代表擔任評審小組召集人;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三)評審小組應提出獲補助名單、候補名單、補助金額之建議;評審小組得就候補名單為從缺之決定。

  (四)評審小組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及出席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如有違反,且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該申請案之獲補助受領者資格。

  (五)評選項目及權重:

    1. 申請第二點第一款補助者:

     (1)漫畫單行本出版發行企劃主題之完整性、可行性占百分之四十。

     (2)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占百分之三十。

     (3)出版漫畫作品或作家之實績占百分之二十。

     (4)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2. 申請第二點第二款補助者:

     (1)活動之創意概念或行銷策略占百分之四十。

     (2)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占百分之三十。

     (3)推廣漫畫作品或作家之實績及申請者之專業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4)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3. 申請第二點第三款補助者:

     (1)辦理活動之重要性或受邀國際漫畫重要人士之專業代表性及影響力占百分之四十。

     (2)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占百分之三十。

     (3)申請者之專業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4)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4. 申請第二點第四款補助者:

     (1)參展重要性及參展規劃占百分之四十。

     (2)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占百分之三十。

     (3)申請者之背景及潛力占百分之二十。

     (4)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5. 運用本部國民記憶庫故事作為創作內容者,優先考量補助。

九、評審小組建議之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並函知獲補助者。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且本部得基於政策考量及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取消原核定補助,獲補助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

十一、撥款之申請及核銷

   (一)補助金撥款之申請:

     1. 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核定之計畫書所載補助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獲通知補助前該活動已結束者,以接獲補助通知一個月內為準),向本部辦理核銷請款手續。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本部指定之日期前辦理核銷請款手續。

     2. 無法於前開期限內辦理核銷者,至遲應於期限屆滿前二週向本部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七個工作日,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提出者,本部應不予受理。

     3. 核銷應檢附下列文件:

      (1)補助金核撥申請函。

      (2)成果報告書二份。(格式如附件三,其中附表六相關黏存憑證一份)

      (3)本部抬頭之收據(並載有金融機構匯款帳號)(格式如附件四)。

      (4)納入本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來源、金額及各單位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且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印章(格式如附件三成果報告附表一)。

      (5)獲補助金額之各項支出憑證(格式如附件三成果報告附表六)。

     4. 候補者經本部通知遞補為獲補助者時,已辦畢計畫書所載之活動者,應依本部指定時間,檢具前目所列文件、資料,向本部申請結算,並核撥補助金。

     5. 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6.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相關負責任。

   (二)結算標準:

     1. 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2.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部核定之計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本部按核定補助上限金額扣減第十四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覈實核撥補助;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未達本部核定之計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乘以原核定之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並扣減第十四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覈實核撥補助。

     3. 本部核定之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構)及政府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所核給之補助金額,已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者,本部應減少補助金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三)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撥款或雖依期限申請,其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部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者,本部應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四)獲補助者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

十二、執行考核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本部需要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有義務依照本部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向本部說明計畫之執行進度。

   (二)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三)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註明是否同時己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獎補助;獲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如附件五)。

   (四)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補助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履行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本部。本部並得視實際情形決定是否通知後補者遞補。

   (五)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執行。但有變更計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變更以一次為限。

   (六)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七)獲補助者於本部有非營利目的之使用需要時,應配合提供獲補助漫畫作品、漫畫衍生商品或活動紀錄(包括但不限於成品、文字、照片及錄影視聽著作),並為落實文化平權,應配合提供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製作身心障礙者使用出版品,且不得要求本部支付任何費用。

   (八)獲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第二點各款補助活動項目,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十四、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部不受理其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者,本部得按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

   (三)違反前點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者,自補助年度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十五、經本部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部漫畫推廣行銷展覽研習及參與國際漫畫活動補助。

十六、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十七、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附加檔案:申請表相關附件


本文引用自: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15

日後如有更改請以官方網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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