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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立編譯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獎勵具教育性、啟發性、創意性之優良漫畫創作與出版,以增進社會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及對象:


本要點獎勵中華民國國民自行創作且於民國100328日前未曾獲政府機關獎助之作品(含政府出版品)參選作品分為甲、乙兩類:


(一)甲類:參選作品為民國9911日至民國991231日首次由持有設立登記證明(統一編號)之出版者發行之漫畫作品;獎勵對象為編寫繪圖者及出版者。


(二)乙類:參選作品為未經持有設立登記證明(統一編號)之出版者發行之漫畫作品;獎勵對象為編寫繪圖者。


凡獲本館99年度優良漫畫甲類「第一名」之編寫繪圖者,不得參與本(100)年度甲類及乙類評選;獲本館99年度優良漫畫乙類「優勝」者,不得參與本(100)年度之乙類評選。


三、獎勵方式:


(一)甲類:錄取8名,頒發編寫繪圖者與出版者獎金及獎座:


1、編寫繪圖者獎金第一名25萬元;第二名15萬元;第三名10萬元;佳作5名,獎金每件6萬元。


2、出版者獎金,前三名每件5萬元;佳作每件3萬元。


(二)乙類:錄取8名,頒發編寫繪圖者獎金及獎座:


1、優勝3名,獎金每件20萬元。


2、佳作5名,獎金每件6萬元。


(三)得獎作品如係2人以上共同編繪創作,除特別聲明外,本館將依據申請書所列編寫繪圖者名單均分獎金。


(四)甲、乙類之錄取件數及獎金,本館得依年度預算、參選作品及評選結果調整之。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民國100328日至531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參選者應於申請時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寄(送)達本館,封套正面註明「優良漫畫評選」。


1、甲類:


 1申請書1份(如附件1),由編寫繪圖者與出版者聯名申請。


 2參選作品一式5,須以正體中文呈現,每份頁數至少為60;作品如為套書,應檢附全套作品,若屬套書中之一冊,則提供該冊即可。


2、乙類:


1申請書1份(如附件2),編寫繪圖者申請;如編寫繪圖者為2人以上,須聯名申請。


2參選作品原稿份及影印稿2,須以正體中文呈現,每份頁數為50頁以上168頁以下,並應裝訂成冊或分裝於資料夾中。


3原稿如為手繪完稿須於其上覆蓋描圖紙,對白應寫於描圖紙上,影印稿中亦須附上對白。


4以電腦完稿者,對白應手寫或打字於列印稿上。


5)作品規格大小為A4B4尺寸,封面與內文彩色、黑白不拘。作品封面及內文,均不得出現編寫繪圖者之姓名或筆名。


(三)編寫繪圖者於同一類組參選2件以上作品,僅取其最佳名次之作品。


(四)參選者資格不符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五、評審方式:


(一)由本館組成優良漫畫評審委員會,依初審、複審、決審程序進行評選。


(二)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訂定。


(三)評選得獎名單除公告於本館網站外,另以書面通知各得獎者。


六、權利及義務:


(一)得獎者獎金應依財政部規定扣繳稅款。


(二)得獎者應擔保作品確實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且無侵害第三人權利情事。


(三)甲類得獎作品,出版者應無償提供本館50冊,並自得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寄(送)達本館。得獎作品如為套書,應提供該套書之第一冊;得獎作品如屬套書之其中一冊,則提供該冊。


(四)乙類「優勝」得獎者應配合本館審查意見完成作品稿之修潤,並無償授權本館印製發行4,500冊,授權出版契約如附件3;獲獎作品完稿繳交規格如附件4


(五)得獎者應無償授權本館使用得獎作品於漫畫推廣用途上,包括公開陳列、公開展示、以任何形式將得獎作品20%之內容行使重製、編輯、改作、印製、公開傳輸等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次數之利用,並得再授權他人為上開方式之推廣利用,得獎者並同意不對本館及再授權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六)為達漫畫推廣之目的,得獎者應同意自通知獲獎日起一年內,協助本館漫畫推廣活動。


(七)得獎者得無償使用本館「獲獎標誌」於得獎作品封面上。


七、注意事項:


得獎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外,本館得於事證明確後,撤銷其得獎資格,追繳原發給之獎金及獎座,並停止其參選權利三年。


(一)得獎作品非原創作品,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事者。


(二)得獎者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


(三)得獎者或得獎作品違反本要點第二點及第六點各款規定之一者。


八、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完整辦法資料及報名表請至官網下載:


http://comic.nict.gov.tw/news_list.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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