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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目的

藉由辦理「求職話(畫)連篇比賽」活動,募集民眾求職或打工經驗以及進入職場後種種引人省思的職場故事,並廣邀本縣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及一般社會民眾共同參與,以徵文及漫畫方式進行競賽,將得獎作品印製「求職話(畫)連篇」手冊,提供待業民眾及職場新鮮人索取參考,期待透過文字的敘述、圖畫的展現,增加日後尋職經驗。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三、主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四、協辦單位:
救國團桃園縣團委會


五、參加對象:有意願之民眾均可報名,對象區分為:
1.國中組2.高中組3.大專組4.社會組,共計4種組別。

六、活動內容

徵求民眾求職或打工經驗以及進入職場後種種引人省思的職場故事,故事內容須為真實人物,投稿者可將自身工作故事或者是家中長輩找工作、就業之心路歷程,透過文字表達或者是漫畫方式呈現。


七、比賽類別及投稿方式

(一)徵文類:徵文作品每篇1,500字以內,作品型式為散文,電腦正體中文字、字級14、標楷體、行距24、以word文件檔案中文A4直式橫書繕打列印出紙本。

(二)漫畫類:作品以職場故事為主題,其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式呈現均可,且內容應具完整性,並以A4或B4之紙張規格報名參賽。


八、活動公告網站:
(一)桃園縣政府入口網(http://www.tycg.gov.tw/)

(二)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

(三)救國團桃園縣團委會網站(http://tyntc.cyc.org.tw/)

(四)facebook「求職話(畫)連篇活動-職場故事大募集」粉絲專頁。


九、審核標準:每位民眾僅能參與1種比賽類別,以及投遞1件參賽作品,參賽作品需符合職場故事相關內容。


十、寄件方式:郵寄作品時須連同報名表暨授權同意書,所有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郵寄地址:32441桃園縣平鎮市延平路1段168號(協辦單位:救國團桃園縣團委會)並於信封上註明「求職話(畫)連篇比賽-職場故事大募集」字樣,如因未註明造成無法辨識,則視同稿件不符。

連絡電話:
(一)協辦單位(03)491-5168分機34
(二)主辦單位(03)332-2101轉6808或6809


十一、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十二、評選方式:由本府邀請專家學者評選出優勝作品,召開記者會暨成果發

表會分別頒予獎金及獎牌。

十三、得獎公告:100年11月30日於活動公告網站公告得獎名單。

十四、評分項目

(一)與主題契合度:包含作品真實性等(50%)。
(二)原創性:內容及意境(25%)。
(三)技巧表現:精彩度與趣味度(25%)。


十五、獎金(項)與名額(每個競賽組別參賽件數未達32件,該組取消競賽)

(一)徵文類:1.國中組2.高中組3.大專組4.社會組,每個競賽組別獎項:
(1)各取優等3名(每名獎金5,000元、獎牌1面),計12名。

(2)各取甲等3名(每名獎金3,000元、獎牌1面),計12名。
(3)各取佳作10名(每名獎金1,000元、獎牌1面),計40名。

(4)參加獎:主辦單位取報名順序之前20名,致贈精美小禮物1份。
(二)漫畫類:1.國中組2.高中組3.大專組4.社會組,每個競賽組別獎

(1)各取優等3名(每名獎金5,000元、獎牌1面),計12名。
(2)各取甲等3名(每名獎金3,000元、獎牌1面),計12名

(3)各取佳作10名(每名獎金1,000元、獎牌1面),計40名。
(4)參加獎:主辦單位取報名順序之前20名,致贈精美小禮物1份。


十六、得獎及參賽事項
(一)得獎公告及領獎方式:經評選得獎之作品將由桃園縣政府舉行頒獎

典禮公開表揚,得獎者屆時應親自或由代領人到場領獎,經確認身分後(身分證明文件),得以領取獎金、獎牌。
(二)參賽注意事項

(1)參加者應在報名表上填寫正確資料以作為領獎依據。

(2)得獎名單公布後一週內,將以E-mail或電話方式通知得獎者,如因資料填寫錯誤導致無法連絡通知,視同放棄得獎權益。

(3)得獎者需確實填寫領獎收據,並附上身分證影本以進行領獎身分核對,得獎者個人資料與身分證影本僅作為本次領獎身分核對使用且不予退還。

(4)所有得獎者必須親自出席主辦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於現場領取獎金、獎牌;因故不克出席者,須於5日前指定代領人出席。

(5)得獎者同意將得獎作品授權桃園縣政府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之所有著作財產權利用權限,桃園縣政府並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並同意不對桃園縣政府及其再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以供桃園縣政府後續活動推廣使用。

(6)本次大賽所提出之參賽作品及得獎作品須為「未經公開發表過之原創作品」,若有發現有抄襲、竄改、改作、侵害第三人著作權,或有其他不法或不合規定之情事理由,經主辦單位查證確認後,取消其參賽資格。若於獲獎之後發現此類情事,經查證之後亦同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獎金,原名次由後一名次遞補。

(7)依稅法規定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0元者,主辦單位依法代得獎者預先扣繳10%稅額。註:依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將依獎項價值納入領獎人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計算:如價值達新台幣1,000元以上,將依規定於次年寄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外國得獎者一律預先扣取20%稅款(不論獎品價值多少),主辦單位將於次年2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給中獎人。

(8)主辦單位保留隨時修改本活動各項內容之權利,活動內容與相關辦法如有變動,將公布在活動網站上。





訊息引用自:


http://www.tycg.gov.tw/main/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sn=47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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